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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處理交通違章,就不能過年檢?563
發表時間:2018-07-17 00:00 目前,各地對機動車年檢通常都規定 “不交罰款就不能過年檢”,而在年檢前集中處理違章行為也成了不少車主的“慣例”。不過,“不交罰款就不能過年檢”,這樣的規定卻被指并不合法。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不交罰款就不能過年檢” 每當車主去車管所為自己的愛車辦理年檢時,通常都會被交警問到違章是否處理、罰款是否已經繳納等問題。如果車主沒能及時處理違章行為,則不會給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安徽滁州交警周洪登介紹,這主要依據的是公安部制定出臺的《機動車登記規定》。 其中的第49條就明確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在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所以根據這種規定,處理交通違法是年檢的一個前置條件。 這條慣例合法嗎? 對于這條已經執行了多年的“慣例”,有人卻提出了質疑。2015年1月,河南安陽農民段立威向安陽市交警支隊所屬的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要求對其5輛車進行年檢,并核發機動車合格標志。不過,交警部門以車輛未交罰款存在交通違法記錄為由,拒絕進行年檢。隨后,車主段立威將安陽市交警支隊起訴到了安陽縣人民法院。他的委托代理人戚曉然認為,這樣的規定涉嫌違法。 戚曉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條規定,對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和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準有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對于年檢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而《機動車登記規定》將車輛年檢與違章處理進行了捆綁,這種做法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周漢華也認為,根據立法法的規定,當《機動車登記規定》與《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一致時,應該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為準。 周漢華:道交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通過的,是我們國家法律層級的。公安部的這個規定只是一個規章層級,甚至說只是一個規范性文件,在法律層級上兩個有非常大的差別。按照法制統一,下位法如果和上位法不一致,那么應該執行上位法。 2015年5月,安陽縣人民法院判決安陽市交警支隊拒絕年檢的行為違法。交警支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同年9月,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原判。 實際上,這一案件也并非個例。關于公安交警部門能否以交通違章行為未處理為由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8年11月就曾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答復,明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條的規定是清楚的,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 從這些年全國各地發生的多起類似案例看,法院也是幾乎“一邊倒”地支持了車主的訴求。不過,《機動車登記規定》中關于機動車年檢需處理違章的規則依然沒有改變。 對此,周漢華認為:到現在為止,最高法一直還是堅持這個判例,我想各地公安機關也都是知道《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那么公安部門為什么會這樣呢?我想可能最直接的原因就是現在道路交通管理部門沒有其他更有效的手段來執行過去的那些違章的決定,所以就變成了最后都靠這個車輛年檢這個環節的這樣一個制度來保證過去決定的執行。所以盡管有個別車主打贏了官司,也可能會執行了,但對于大部分車主來說,交管部門現在一直還是堅持你不銷分就不給你辦車輛年檢的手續。 |